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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退发(1992)10号
  • 【发布日期】1992-05-23
  • 【生效日期】1992-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

(1992年5月23日人退发(1992)10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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