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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62号
  • 【发布日期】1996-05-23
  • 【生效日期】1996-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5月23日证监发审字〔1996〕62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方案复审的申请报告》(国泰证发二〔1996〕100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报送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中色研函字〔1996〕120号)及广东省证监会《关于报送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函》(粤证监呈字〔1996〕012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2370万股。每股发行收费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同时应对发行收费开支进行审计,并及时向我会报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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