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5号
  • 【发布日期】2001-08-15
  • 【生效日期】2001-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