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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69号
  • 【发布日期】1996-05-27
  • 【生效日期】1996-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5月27日证监发审字〔1996〕6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关于同意设立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赣股〔1993〕13号)、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同江西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1995年国内股票发行计划的通知》(赣计财字〔1995〕8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申请材料报请复审的函。(赣府文〔1996〕3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100万股(共占用额度2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六、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要求,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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