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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 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 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2-07
  • 【生效日期】1983-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 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 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
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
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3年2月7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请示报告已收悉。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应否公告送达判决书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民事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被告逾六个月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判决书按 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判决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再经过六十日的上诉期,被告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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