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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388号
  • 【发布日期】1996-06-26
  • 【生效日期】1996-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国税函〔1996〕38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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