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63号
  • 【发布日期】1996-08-21
  • 【生效日期】1996-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筹)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8月21日证监发字[1996]16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字[1996]第40号)、青海省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证券委员会《关于下达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计划的通知》(青计财金[1996]381号)及青海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呈请复审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报告》(青证委字[1996]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15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接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