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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改定 拨交工会经费时计算供给制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及 明确职工文化教育费使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2-01-14
  • 【生效日期】1952-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改定 拨交工会经费时计算供给制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及 明确职工文化教育费使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改定
拨交工会经费时计算供给制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及
明确职工文化教育费使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1952年1月14日)

一、企业、机关、学校等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计算供给(包干)制职工工资总额,前经本财政部劳动部于一九五0年十月十一日以财文字第三一六六号联合通知规定以每人每月六斤米为标准。现在,各地职工待遇,基本上已改按工资分支给,为求计算标准划一起见,兹将原定六斤米标准,改为三个工资分,按发薪时的分值计算拨交工会经费。如有少数企业、机关、学校职工待遇,仍以米或折实单位计算者,如当地已定有工资分标准,亦应按三个工资分计算。如当地尚未定有工资分标准,可仍按六斤米计算。

二、企业、机关、学校等行政方面,按照所雇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其中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应由工会方面掌握。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事业,应按上级工会组织规定的文化教育费开支制度使用,不属于工会文化教育费范围内的开支,如机关业务上的书报费、学习费等,则由行政方面根据自己的会计科目和开支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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