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1998年12月14日交通部交科教发
为了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学技术成果,规范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等工作,以促进交通系统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和《 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等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并针对交通系统成果管理的特点,特制订《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1998〕773号文印发)
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一般原则
1.交通部归口管理和监督交通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具体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执行。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一般性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
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产品的性能和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3.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学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范围:
1.列入部科技进步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2.列入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成果;
3.交通部公路车辆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成果;
4.部其它工作计划中的科技成果;
5.少数部科技计划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能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或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鉴定、评审程序
鉴定、评审程序应严格按照《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鉴定、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鉴定、评审工作;
2.研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需鉴定、评审的项目,经审定后列入鉴定、评审计划;
3.研究项目达到鉴定、评审要求后,按规定正式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鉴定、评审申请,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4.在对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部科技教育司在25个工作日内发出同意鉴定、评审的通知,确定鉴定、评审主持单位、鉴定形式及专家组成员,由主持单位主持鉴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5.鉴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经审查后,由部科技教育司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评审证明。
四、鉴定、评审主持
1.为了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行由项目的组织单位负责,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由项目主持单位进行,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单位(如交通部科学研究院等)主持;
主持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主要划分如下:
● 国家项目或部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由部直接主持;
● 行业科技攻关项目--由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主持;
● 部计划中的一般项目或少数计划外重大科技项目--由部有关司局、研究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单位主持。
2.鉴定、评审的工作费用由鉴定、评审的申请单位承担;
3.鉴定、评审主持单位努力降低鉴定、评审费用;
4.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非专家组成员,不得接收鉴定、评审费;
5.鉴定、评审的主持单位应公正廉洁,合理运用《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的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6.鉴定、评审专家组成员的确定,由申请单位根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由部科技教育司审定后聘请。
五、鉴定、评审的管理
1.部科技教育司根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指导和监督;
2.“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管理、使用;
3.完成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单位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科技成果的登记、统计工作由部科技教育司归口管理。
本“实施细则”由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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