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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90号
  • 【发布日期】1996-09-04
  • 【生效日期】1996-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

(筹)
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9月4日证监发字〔1996〕190号)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皖国信字〔1996〕66号)及安徽省证管办《关于呈送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皖证管字〔1996〕079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报送的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1530万股。每股发行收费0.10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并按规定在发行结束后15日内,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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