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611号
  • 【发布日期】1996-10-29
  • 【生效日期】1996-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9日国税函[1996]6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代销手续费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6]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