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 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
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7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法企业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6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违反《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或在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2月3日公布的第8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对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应采取实事求是和慎重的态度,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不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原则上适用各行业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作过《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企业依法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计算按上述〔1989〕第336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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