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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 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172号
  • 【发布日期】1999-06-28
  • 【生效日期】1999-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 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
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7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法企业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6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违反《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或在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2月3日公布的第8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对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应采取实事求是和慎重的态度,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不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原则上适用各行业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作过《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企业依法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计算按上述〔1989〕第336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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