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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730号
  • 【发布日期】1956-01-26
  • 【生效日期】1956-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6年1月26日法研字第73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11月18日法办字第346号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的请示已收悉。按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指怀孕女犯不许收押,此时刑罚尚未开始执行,不发生刑期计算问题,来文年说女犯刘金秀被判处徒刑一年,扣押后发现怀孕,如果此时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该延期执行;如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执行,参照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收押怀孕女犯的精神,可以比照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经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取保监外执行,并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犯人在监外期间,算入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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