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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618号
  • 【发布日期】1996-10-29
  • 【生效日期】1996-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1996年10月29日国税函[1996]618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财[1996]24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你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计算牌价的问题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牌价,对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规定的折算办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二、关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
你辖区内各分支行在计算当季季末营业额时,是以上季季末的营业额加上当季发生的营业额,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局同意,你辖区内各分支行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可以当季季末各货币折合人民币应纳税营业额减去上季季末已纳税营业额后的净增额,作为当季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三、关于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时间问题
你行辖各分支行统一以当季季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三种货币的中间价以及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进行套算的汇价折合营业额。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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