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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6-25
  • 【生效日期】1984-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予以放行。
附件:卫生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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