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滞纳金、 罚款收入应列入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滞纳金、
罚款收入应列入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2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属于地方级部分应列为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的请示》(哈国税计字[199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6]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管(不含代征)与考核相一致的原则,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由国税局负责统计和计划考核。对其他各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亦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
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哈
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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