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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 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全国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总工发[1996]23号
  • 【发布日期】1996-12-25
  • 【生效日期】1996-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 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
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发[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见附件]中明确“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损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鉴于此,现就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由县以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可不再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以工会资产出资设立的其它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附件: 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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