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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069号
  • 【发布日期】1997-01-31
  • 【生效日期】1997-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31日国税函[1997]06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325号)收悉。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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