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部分省市就《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认定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是指对发布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按照《 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造成食品、房地产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 广告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分别依照《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 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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