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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26
  • 【生效日期】2003-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81号




据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CDC)报告,美国暴发西尼罗热。截止2003年8月11日,美国CDC共报告197例西尼罗病毒导致的人类西尼罗热病例,分布于美国20个州,其中5例死亡(病死率2.5%)。近来,西尼罗热发病人数呈上升状态。为防止西尼罗病毒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该病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美国的旅客,如有发热、头痛、皮疹、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或途经美国的旅客要严格检疫查验,红外体温快速检测仪初筛发现体温异常者,要进行体温复测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初步的医学检查,对可疑病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来自美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等,不得带有蚊子等西尼罗病毒传播媒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等要依法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如发现蚊子等媒介时,要进行除虫等卫生处理。

四、目前,对西尼罗热尚无特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前往疫区的旅行者,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有关疫情,并作好个人防护,避免蚊虫叮咬。一旦发现西尼罗热的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及时诊断和治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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