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1997)120号
  • 【发布日期】1997-05-27
  • 【生效日期】1997-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建办(1997)120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现将《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办公厅。

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建档案现代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充分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升级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建档案馆。

第三条 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省一级、省二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 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省一级、省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六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逐项计分的办法。国家一级城建档案馆得分须在95分以上(含95分),国家二级90分以上,省一级85分以上,省二级80分以上。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向建设部推荐1名国家级评审员。省级评审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聘任。

第八条 评审员条件:
1、国家级评审员应是副处级以上主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档案工作者。省级评审员应是科级以上主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档案工作者。
2、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档案目标管理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程序如下:
1、自检:申请考评的城建档案馆,首先应对照《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检,在确认达到某个等级时,向省或部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并填报《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申请登记表》。
2、评审: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组织5-7名评审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具体的评审工作,评审工程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3)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和结论;
(4)将考评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城建档案馆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等级证书统一由建设部印制。

第十一条 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审批工作,建设部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的首次考评,可根据实际管理水平申报相应等级,以后逐级晋升。通过评审获得等级证书两年后,方可提出高一等级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上等级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城建档案馆要对照等级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好本馆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后经复查符合标准者,换发新证书;不符合标准者,降低或收回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是城建档案馆工作水平的一个标志,是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凡已升级的城建档案馆,其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室的目标管理考评工作由各省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