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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 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1990)民他字第38号
  • 【发布日期】1990-10-13
  • 【生效日期】1990-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 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
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3日(1990)民他字第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4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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