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 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
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8日国税发〔1995〕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26号),从1995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日元的外汇牌价(基准汇价),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以外各种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牌价,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港币和日元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统一使用中国银行公布的挂牌价格,折合成人民币收入和所得计算纳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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