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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回国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设(1997)118号
  • 【发布日期】1997-05-27
  • 【生效日期】1997-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回国

关于印发《回国

(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
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7)118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新学科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海外科技专家和学者来华定居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特制订《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
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

1997年,我国开始实行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根据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人专发〔1995〕36号《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充分发挥来华定居专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长期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人员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和执业注册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者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专家司出具的回国(来华)定居的专家证明。

二、申请者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考核认定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者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工程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工程两项。
凡符合上述三项内容的来华定居专家均可申请参加考核认定和执业注册。

四、执业注册前应参加有关中国工程设计法规和规范的学习并考核合格。

五、注册建筑师资格的确认和执业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查,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执业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六、执业注册人员在中国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令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定。

七、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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