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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香港金龙珠宝 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 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74号
  • 【发布日期】1997-03-10
  • 【生效日期】1997-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香港金龙珠宝 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 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香港金龙珠宝
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
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1997年3月10日工商公字〔1997〕第7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的请示》〔沪工商案(1997)第1号〕及案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擅自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内设立加工点,从事黄金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并以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同意你局对该案的定性及处理意见。
我局公平交易局在职权范围内曾于1995年9月28日电话答复,并于1996年10月3日发文(公字〔1996年第49号〕)答复,此案由你局直接处理,不存在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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