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体育系统干部职工 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体育系统干部职工
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委,各厅、司、局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健身需求日益高涨,健身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增多,对于增强人民体质,丰富广大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和“法论功”组织借“健身”之名,宣扬唯心主义,严重侵蚀了人们的思想。实践证明,“法轮功”不是健身活动,而是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歪理邪说。特别是“法轮功”组织者策划、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集、冲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为在体育界彻底消除“法轮功”的危害,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育系统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 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民政部《 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公安部通告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精神。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学习江总书记的讲话,批示和中央有关精神,深入揭批李洪志和“法轮大法 (法轮功)”的歪理邪说;把学习和揭批活动同“三讲”教育结合起来,把体育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
二、体育系统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得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不得参与与“法轮功”组织有关的任何活动。体育系统各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刊登、印刷、复制、发行有关介绍、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文稿、图片、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各类体育场馆一律不得为“法轮功”组织和练习者提供场所。体育系统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公安部的通告,不得为“法轮功”练习者的非法聚集和活动提供条件。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要依法惩处。
三、要按照中央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抓紧做好“法轮功”一般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和解脱工作。凡是以前参与、现在已不再参加“法轮功”活动的干部职工,不作问题提出,不予追究;对于个别一时想不通的人,允许他们有一个思想转化过程,但要明确要求他们不得参与“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要进一步做好“法轮功”练习者及其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认识到修炼“法轮功”的严重危害,使他们尽快从“法轮功”中解脱出来。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体育法》,加强全民健身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广泛宣传科学、文明的健身知识,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要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使全民健身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揭批李洪志及“法轮大法(法轮功)”斗争的领导,教育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坚决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夺取这场政治斗争的全面胜利。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