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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28
  • 【生效日期】2005-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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