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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 〔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7]第239号
  • 【发布日期】1997-09-29
  • 【生效日期】1997-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 〔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
〔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39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界定湖南正达新产业开发公司经济性质的请示》(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的经济性质,应由该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

二、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但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有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虚假,出资人没有出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不必再对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核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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