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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0-05
  • 【生效日期】1997-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5日)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劳仲字〔1997〕第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以及《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办理。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退休、退职办理;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离职办理。对没有提出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要求的,则不能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按照《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现行就业政策规定,对于仅获得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人员,不适用《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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