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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应将商标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告知被侵权人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1-16
  • 【生效日期】1989-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应将商标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告知被侵权人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应将商标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告知被侵权人问题的函

(1989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反映,广东汕头市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今年1月查处,“KAO花王”商标侵权案件后,未将处理决定通知已提出控告的被侵权人的代理人,至使该代理人在今年2月、7月两次发文催办案件,影响了被侵权人依法提出复议并造成了误会,为了严格依法办事,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被侵权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控告的侵权案件后,查处机关应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通知被侵权人或者其代理人,保证其依法行使复议的权利,使案件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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