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4〕13号
- 【发布日期】2004-03-29
- 【生效日期】2004-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发〔200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和粮食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大力度,采取有力的措施,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三农”工作、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真正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就本市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在保护好本市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总量的同时,从规划和制度上稳定粮田生产面积。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立即组织对本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加大土地整治的力度,搞好滩涂开发,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增加耕地数量,以适应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的需要。
二、加强“三高”粮田建设,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在本市郊区已建成60万亩“三高”粮田的基础上,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在重点粮食生产区域再投资建设40万亩“三高”粮田,增加粮食产量。
三、对种粮农户实施直接补贴,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
今年继续对本市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水稻种植规模在5亩以下(含5亩)的,每亩补贴60元;5-15亩的,每亩补贴70元;15亩以上的,每亩补贴80元。
四、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增产技术,继续实施优质水稻良种补贴
加大良种研发和推广力度,加快种子更新换代,发挥良种增产潜力。同时,提高水稻高产保优栽培技术的到位率,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通过建设一批高产优质水稻示范方,以点带面提高水稻单产。今年继续对粮农使用列入市优质水稻推广计划的水稻良种实施补贴。按全市平均每亩用种量,凡使用优质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补贴2元;使用优质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补贴1元。
五、加强农田地力建设,实施粮田换茬绿肥补贴
推进本市农田化肥、农药减量计划的实施,鼓励推广绿肥种植,以加强农田地力建设。从今年起,对列为养地计划的粮田换茬种植冬季绿肥的,按每亩30元补贴给农户。
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
在本市前几年取消村提留、乡统筹和对农林特产税、农业税实行零税率的基础上,从今年起,本市郊区农村停止执行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的办法。
七、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及时发布粮食价格信息
在水稻播种之前,及时向农民公布稻谷最低收购价,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并鼓励农民多种粮并出售余粮。
八、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稳定农资价格
发挥农资销售主渠道的作用,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农资产品质量,加强农资储备,确保农资的有效供应。密切关注农资市场价格的变化,实行定期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必要时采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农民利益。
对种粮农民的各项补贴中,由市财力承担的补贴资金,分别于当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之前拨付到各有关区县。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并分别在水稻播种之前和秋收秋种绿肥播种之前,将各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户。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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