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1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共12.94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9.27万人,师范类毕业生3.67万人。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迎接新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
2001年我省的毕业生除少量属于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生外,均属招生并轨毕业生,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并轨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除特殊需要外,国家不再安排就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继续实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列入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中省直单位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要将协议书和接收毕业生名单及时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签章备案。各市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要将接收名单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备案。
进一步放宽毕业生面向全省择业的时限。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毕业生第一批就业手续的时间为2001年7月1日,未列入首批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管。在2001年12月31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按月分批报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截至2001年12月31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外省生源毕业生一律回生源地报到,其档案及户、粮关系等一并转出;河北生源毕业生的档案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管,户、粮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到2002年12月31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粮迁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经学校审查汇总后,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未签定就业协议书的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按待分列入就业建议方案,专科毕业生按生源市列入就业建议方案。待分毕业生的档案、户粮关系暂留学校,9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分批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回生源市就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毕业生的档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已成立的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代管,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2002年12月31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不再按应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直接纳入社会教育流动人才体系管理。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毕业生最大限度地就业,有利于留住本省人才、保障我省重点单位和部门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毕业生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原则,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控制毕业研究生和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外流,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的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根据我省实际,鼓励部分毕业研究生到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优先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教育部直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其他部委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就业;部委驻冀高校应按专业完成本科毕业生地方留成计划,其毕业生原则上不受行业限制;省属高校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为我省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以下单位就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与普通院校同等学历毕业生实行同一就业政策。三峡库区本、专科毕业生,按国家库区智力移民政策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省(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县属单位就业。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除市区生源外,全部在生源县就业。
定向生原则上在定向地区或行业就业,委培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因特殊原因改变就业单位的,须报省审批。
师范类毕业生面向教育系统就业。毕业研究生以充实高校师资为主(同一学校毕业到同一单位的,除留校外,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本科毕业生以充实高中段教育所需师资为主,在全省范围内就业。专科毕业生以充实中小学师资为主,省属高校毕业生面向全省范围就业;市属高校原则上面向本市范围就业(超出生源市范围就业的,必须经用人单位所在市或县毕业生调配部门同意)。中师毕业生(含职教中心师资班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市、县就业,具体就业办法由各市教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外院校回省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就业。定向生、委培生、保送(推荐)生按原协议就业。专接本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市就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办学校工作,其人事、户粮关系由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成立的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代为管理。
省内院校张家口、承德两市生源的毕业生,所学专业是当地急需的,原则上回本市就业。被评为省、校级三好学生的师范类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业。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因岗位不适应和家庭、身体等原因,需调整就业单位的,按规定报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根据驻石中、省直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驻石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总量,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在毕业生签定协议前根据用人单位具体需求情况,向接收毕业生的单位核发“驻石中、省直单位毕业生接收函”,各用人单位按接收函数量接收毕业生。中、省直单位接收师范类毕业生,要在省教育厅指导计划之内,凭《中、省直单位接收师范类毕业生指标卡》同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生优荐”、“优生优用”
各学校要对毕业生的德、智、体进行综合测评。对省属院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由学校和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共同颁发德、智、体综合表现特优学生证书。学校要严格按测评名次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优生优荐”、“优生优用”。
对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院校特优生,如本人服从安排,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本着专业适应的原则,指定有关市或中、省直单位接收安排。
四、努力拓展就业领域,吸纳人才,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积极发挥有形市场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才交流机构及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继续搞好以政府为主导,以高校为基础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和信息交流创造条件。
各类企业要从长远发展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吸纳毕业生,大力储备人才。为了满足我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以及省级机构改革后部分企业的实际需要,对部分企业实行计划单列,省、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要调剂优秀高校毕业生满足企业的需求。鼓励毕业生到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就业。上述企业要与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履行合同鉴证。人才交流机构要积极做好代理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以保护毕业生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接收毕业生。各级机关可视机构改革情况,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接收少量高层次、高学历毕业生,以调整单位人才结构。事业单位要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先接收高层次毕业生,鼓励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多接收毕业生,对于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2001年将继续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培养锻炼,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地、各部门的基层单位要积极吸纳毕业生,乡镇农业农技服务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站要优先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从确保普及高中段教育师资需求的高度出发,于2001年年底之前,妥善落实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单位,并积极推荐、帮助专科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坚决置换代课教师和不达标师资。中小学除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外,还要吸纳部分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充实高中段教育师资,吸纳部分非师范类专科毕业生进入初中、小学任教,为保证师资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的岗前培训。
要尽快建立健全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适时对全省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介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签约和各市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和各市招生来源计划以及评选、表彰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对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本科生要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解决其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严格控制非河北生源的专科生、中专生来我省(含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特别急需的必须报省审批。
五、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收集并向毕业生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毕业生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毕业生的学历层次,不要过分追求高学历,搞人才使用上的超前消费。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不得提出性别要求。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并服从学校有关安排和管理。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对于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招聘活动,学校有权制止。
省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是代表省政府行使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出台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文件和规定。
毕业生就业方案(含调整方案)下达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拒收或退回。否则,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补充其他人员。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如出现违约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已领取报到证的毕业生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按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的资格。对用人单位只出具接收证明,实际上不安排工作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认真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毕业生报到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各级调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换发教育部和省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各地计划、公安、粮食部门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无条件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户粮关系。到驻石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到驻其他市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省授权当地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调整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户粮关系,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收费的管理。有关收费项目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冀价行费〔1999〕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大力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搞好服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已成为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2001年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或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以适应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需要,为广大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推荐就业和人事代理等各项服务。2001年各高校也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专门机构,要确保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的场所、经费和设备需要,注重就业指导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要开设就业指导课,对毕业生进行就业观念、择业方法、就业信息、应聘心理等多方面的指导。要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为毕业生就业、学校教育和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就业观。明确不论在何种所有制的单位工作,只要通过劳动依法获取报酬即为就业。要大力宣传表彰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成绩的往届毕业生的先进事迹,教育广大毕业生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从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出发,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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