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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 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
  • 【发布日期】1997-10-28
  • 【生效日期】1997-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 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
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从事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手续费行为可否按商业贿赂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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