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 目录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2000]620号
  • 【发布日期】2000-10-19
  • 【生效日期】2000-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 目录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
目录

(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2000年10月19日署税〔2000〕6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经贸委,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财政部发布的《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已经下达,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准确、稳妥地执行好上述两个目录,经研究决定,修订后的上述两个目录统一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1月1日后新批准(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上述两个修订的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新目录修订前所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结转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报关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1月1日及以后报关进口的一律按照《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为准确区分和认真贯彻好相关目录,海关计算机数据库已做相应调整。各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一栏中,凡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仍按原规范填写;对2000年11月1日及以后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一律填写修订以后的条目,编码为“E”;如第(一类)第1条应填写为: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E0101)。

四、各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和《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予以审批,规范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擅自超越或下放审批权限,有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并按月将项目确认书分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五、在进口单位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后,海关要对照《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认真审核,特别在一年过渡期内,要认真核对海关目录,凡进口设备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确因技术规格等原因难以确定的,需上报总署商有关部门办理。
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方针,坚决贯彻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并加强对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请示海关总署。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以及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略)
附件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