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第24号)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已于1997年11月21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 伍绍祖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社区体育是指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对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
第三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对象为全国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申报审定的城市社区应是已被评为省级的城市体育先进社区。
第四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是指体育工作成绩优异,全面达到《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的社区。
第五条 评定机构
(一)国家体委设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评定。
(二)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家体委的领导下,按照《标准》独立开展评定工作的非常设机构。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体委群体司。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根据《标准》先行自查,符合条件后,向区、市(不设区的即为市、下同)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国家体委评定委员会。
(三)评定委员会运用资格认定、审定材料、对部分单位抽查的办法对申报社区做出评定结论,并报国家体委审核批准。
第七条 表彰奖励与评定周期
(一)批准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街道办事处,由国家体委授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标准》,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标准,评定体育先进社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应和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相衔接,具体时间自行确定。每一评定周期为2年。
第八条 抽查与复查
(一)评定委员会可在评定周期内,对申报的社区进行抽查,如发现未能全面达到《标准》的,不予评定;对已获“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获得“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的社区,进行定期复查,如发现与《标准》不符的,可向国家体委提出建议,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三)评定委员会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不定期的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班子重视体育工作。将体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作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既有长远规划,又有阶段性发展指标;有实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具体方案、措施;每年专题研究社区体育工作2次以上(体育队伍建设、体育场地开放、体育经费筹措、成年人体质测定、评比表彰等)并能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召开1次辖区内各单位参加的体育工作会议,布置、安排、总结体育工作;有1名领导分管体育工作。
(二)健全体育管理机构。有部门管理社区体育工作,配有专、兼职体育干部。建立社区群体工作制度。社区体育管理部门对晨、晚练指导站(点)负责审查、登记、注册、进行日常管理。居委会建有体育健身小组或健身指导站,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积极宣传、发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三)建立社区体育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成立以街道办事处领导挂帅,驻区各有关单位组成的社区体育组织并开展工作。参加社区体育组织的单位不少于区属以上企事业、机关(50人以上,下同)总数的70%,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和群众喜爱的体育项目,建立6个以上单项、人群体育组织(含群体体育俱乐部)。
(四)发挥社区单位的积极性,社区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积极承办社区各项体育活动,并提供场地、工作人员、器材和资金。每年由社区单位承办的各类体育活动占社区体育活动总次数的60%以上。
二、健身活动
(一)组织开展体育竞赛活动。每2年举行1次由社区各单位参加、有8个项目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每年举办6次以上的单项体育竞赛。配合双休日、节假日等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和传播体育科学知识。
(二)开展广播操等体育活动。区属以上的企事业、机关单位经常开展广播操等小型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参加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60%;居民中离退休人员,参加锻炼人数不少于60%。
(三)开展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工作。建立检测站,配备经过培训的检测员,完成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布置的测试任务。受测人数逐年增长。
三、骨干队伍
(一)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每年有计划地选送体育骨干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辖区内固定的体育活动场所和晨、晚练体育指导站须配备1名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社区内人群、单项体育协会每年举办2次以上基层体育骨干培训班,3次以上体育技能训练班。体育骨干在社区全民健身工作中起到组织、指导作用。
(三)充分发挥社区单位体育骨干队伍的积极作用,吸收体育教师、工会体育干部、离退休人员和体育积极分子参与社区各类体育组织的领导与管理工作。
四、场地设施
(一)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具有一处使用面积达到100平米以上或二处使用面积达到150平米以上的具有指导、示范、培训等多功能的社区体育活动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体育器材。
旧城区的街道,利用空地(数量不限),指定的体育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米;新城区或城郊结合区的街道必须有一处500平米或两处相加700平米以上的活动场地。
以上体育设施应有管理人员,有管理制度。
(二)社区内的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要有布局合理的简易体育健身设施;每个居委会有1个以上固定的晨、晚练指导站(点)。
(三)提高社区各单位体育场地的利用率。掌握辖区内企事业、机关、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情况,有统计数,有各开放场地的联系人,有具体的管理方法。区属以上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不影响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开放率达50%以上,为居民健身服务。
五、经费保证
(一)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体育有经费投入,年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达到常住人口(以社区户口为准)人均1元以上,并逐年有所增加;评定周期内体育竞赛的社会集资应占社区体育竞赛总使用经费的60%以上。
(二)发展体育产业,建立以体为本的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并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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