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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 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110号
  • 【发布日期】1997-12-09
  • 【生效日期】1997-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 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
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

(1997年12月9日劳办发〔1997〕110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请示》(冀劳办〔1997〕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因此,跨省市的中直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实行对失业保险的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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