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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178号
  • 【发布日期】2001-03-05
  • 【生效日期】2001-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5日国税函〔2001〕1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接连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用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挂帐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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