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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 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12号
  • 【发布日期】1998-01-13
  • 【生效日期】1998-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 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
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1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1997〕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的收费栏目,属于广告栏目,应当具有广告标记。在此类栏目中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采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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