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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1-18
  • 【生效日期】1988-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1988年1月18日)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10月26日来函收悉。对函中所提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有关当事人都可以依据《 商标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依《 商标法》第 条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商标注册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如果有关当事人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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