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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 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7-08-23
  • 【生效日期】1957-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 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
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

(1957年8月23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3日(57)法办研字第144号请示收悉。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奸夫和离婚,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并附带解决其离婚请示。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因故未妥善处理”,应进行检查并向该军人作出交代,不能以军人已经复员而改变原来未结案件的性质。不过,本案发生时间已经较早,该军人至今仍要求与其配偶离婚,目前是否仍有处理奸夫的必要,可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考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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