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香港凤凰卫视有限 公司从内地收取电视广告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香港凤凰卫视有限
公司从内地收取电视广告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8年1月20日国税外函〔1998〕009号)
安达信会计公司:
你公司来函称,设立在香港的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以下称凤凰卫视)与设立在北京的神州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称神州电视)签订服务合同。神州电视在中国内地独家为凤凰卫视电话频道广告时段或广告赞助提供销售代理、电视节目制作(含委托第三方制作电视节目)等服务活动,并负责代凤凰卫视向中国内地广告主收取在香港播放电视广告的费用,在扣除神州电视应取得的佣金和服务费后,将其余额定期转付给凤凰卫视。就上述业务中凤凰卫视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我司意见如下:
一、凤凰卫视从神州电视收取或转收的上述广告费,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二、凤凰卫视神州电视收取或转收的上述广告费取得,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六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凤凰卫视书立、领受的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 二条所规定的所有应税凭证,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凤凰卫视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关合同等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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