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且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5.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在债权人已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不适宜再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
(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
1、及时便捷,催偿债务很快,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可生效。
2、手续简单,诉讼的程序就很复杂,申请支付令无需传唤、审理、辩论在债权人申请后,经法院查核批准,就可以及时发布。
支付令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所以说,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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