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不是处罚措施。监视居住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当事人被定罪处罚前,先将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也就是说,被取保、拘留等的当事人,不是有罪之人,在没有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被定为有罪。
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类型: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公安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b.[公安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实质意义:
从本质上讲,如果监视居住是在当事人自己家里进行,由于很多地方的执行机关(就是指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很难做到一对一的事前监视,所以其实执行的有效性并不大。近些年随着科技的发展,部分地区可以监视居住的场所装摄像头。但是实际效果如何,杰哥没有在办案机关工作过,不好说。
如果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对办案的效果和实质意义基本和把当事人关在看守所差别不大。另外,根据六部门规定,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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