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应该予以没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实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在事实审查上主要涉及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认定,而犯罪事实的认定又分为诉讼阶段和批捕阶段犯罪事实的认定。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可分解为:先期对物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公告——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
适用的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
第一,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3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第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的规定。
第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上述两类案件外,根据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可以看出,国家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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