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晚间,焦作公安局焦南派出所官方微博通报,2019年3月27日上午,焦作市解放区“萌萌学前教育幼儿园”发生一起疑似幼儿食物中毒事件。经初步侦查,该事件系该园教师王某投放亚硝酸钠所致,作案动机及相关案情正在侦办之中,王某已被刑事拘留。
该老师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重罪。其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这里的公共安全,既包括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包括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质有很多种,比如导致爆炸的易燃性物质、毒品都是危险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就是故意在人群聚集地或者显眼的地方放置危险物质,从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毒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核心在于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来说: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2、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4、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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