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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时间:2019-04-02 21: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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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北京市教委正式公布2019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其中涉及“幼升小”和“小升初”阶段。政策明确,今年将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释放的优质学位全部用于派位入学。从小一直听到义务教育这个词,那么什么是义务教育呢?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哪些行为会违反义务教育法?

1、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地区或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现象;

2、教育经费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3、乱收费现象;

4、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现象;

5、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6、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7、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违反义务教育法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七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项中分别规定:“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必须使用依法由国家和有关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本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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