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湖南凤凰县检察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凤凰检察”通报一起该县五十岁单身男子在自家房屋地下挖洞囚禁16岁在校女生为性奴的案件,女生被囚禁24天后被警方解救。
2月13日15时许,龙某和跑车拉客,途中看见被害人龙某某(在校学生,16周岁)在马路边招手搭车。见龙某某年轻漂亮,龙某和以“搭顺风车”为幌子将被害人龙某某骗至车上。随后龙某和用鞋带捆住手腕、用透明胶带封住嘴巴、用尼龙麻袋套住上半身,将龙某某绑到地下室,然后用铁链子缠住龙某某的脖子并用五把铁锁牢牢锁住,期间多次进行了性侵。
那么犯罪嫌疑人在这样的犯罪活动中可能会涉嫌哪些罪名?
囚禁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性侵行为涉嫌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法律上讲,龙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现在只是批准逮捕,该案件是否还涉嫌其他罪名?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了解。还没做出具体的判决。能否给予大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其实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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