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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

时间:2019-03-25 21: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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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合同类型中的一种,在我们生活中也很常见,可能有的时候我们也会用到,虽然他们是合同的不同类型,但是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之间会有许多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实践合同一般有保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两种。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两个对立的合同归纳。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诺成合同又称“诺成契约”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它不依赖物的交付。如:借贷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性合同的种类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

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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