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审理,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都是影响民事诉讼进程的一种制度,法院需要遇到法定情形才能适用。那么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是中止跟中断的区别:
主要在于发生是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方面的不同
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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