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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认定的法律依据

时间:2019-03-19 21: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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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认定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新闻办18日发表的《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指出,新疆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自2014年以来,新疆打掉暴恐团伙1588个,抓获暴恐人员12995人。同期,缴获爆炸装置2052枚,查处非法宗教活动4858起、涉及30645人,收缴非法宗教宣传品345229件。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恐怖活动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2018年5月份印发的《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

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

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2.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3.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6.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又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暴恐活动最直接的受害者只局限于案件现场,但人们由此所产生的心理恐慌则远远超过这个范围。因为心理恐慌而产生的负面效应则更是全方位的:一是对一国政权的稳定有所影响,有时甚至能直接造成正府的更迭;二是造成社会一定程度的动荡不安,人人自危;三是妨碍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一遇到事件便与恐怖活动相联系,造成交通中断、工作停止等状态。而这些又极大的阻碍了该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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